農村宅基地拆遷其他成員如何分配所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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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拆遷其他成員如何分配所得補償?

徵地拆遷是一個永久性的話題。凡是涉及到徵地拆遷的被拆遷人,都會得到相應的補償。一般而言,徵地拆遷補償都是以户為標準,一户很少只有一名成員,此時就可能會涉及到一户之間怎麼分配的問題。同時這也是糾紛比較多的,下面將農村宅基地拆遷其他成員如何分配所得補償,介紹給大家。

(一)農村宅基地拆遷其他成員如何分配所得補償?

一、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以及對係爭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

二、未成年人與其他家庭成員以一户的名義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建設的許可,其父母等投資建造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户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該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權。

三、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房屋權利人,原權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繼承關係處理。

四、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按户計算,且應由本集體組織成員享有。當該户出現人口減少或個別轉出本集體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户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如該户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則由該户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補償款,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五、房屋拆遷後尚未實際取得安置房的,當事人要求確認或分割安置房購買權的,法院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當事人可在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確定後再行主張。

農村宅基地拆遷有着很強的身份屬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為安置對象的。

但是,非拆遷地居民因繼承享受動遷利益的,也僅以房產的動遷價值為準,不享受其他的動遷政策。最主要的還是要依據本拆遷地塊的動遷政策而定。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通過上述的介紹,相信大家對農村宅基地拆遷其他成員的補償分配問題,已經有所瞭解。徵地拆遷事關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所以都會引起人們的格外關注。而對於家庭其他成員的分配問題,為了避免可能發生的矛盾,大家可以參考小編上述整理的內容,進行合理的拆遷補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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