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減掛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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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閒散地和廢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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