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過程中承租人可以主張哪些補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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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過程中承租人可以主張的補償款包括臨時安置費用、搬遷費用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房屋徵收過程中承租人可以主張哪些補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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