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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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律規定

陽江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陽江徵地補償標準依據

陽江市被徵土地補償、安置補助標準按《關於印發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執行。其中,將耕地、園地、林地、養殖水面、未利用地分為十類,並分別規定了每公頃的補償數額。廣東省徵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分類表中則明確細分了陽江市各地區的地區類別,您可以通過對比,確定自己所屬地區的耕地、林地等屬於幾類,從而確定相應的補償數額。而青苗及附着物補償費按《陽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陽江市市轄區徵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補償規定〉的通知》(陽府〔2012〕118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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