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和土地轉租、土地轉包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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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流轉和土地轉租、土地轉包有什麼區別?

土地流轉和土地轉租、土地轉包有什麼區別?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户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

轉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流轉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條  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二、土地流轉糾紛怎麼解決

1、當事人協商

協商解決糾紛,就是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雙方,採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當然,在採取其他途徑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只要雙方當事人都願意,還可以繼續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採取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可以大大減少雙方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和費用,有利於及時化解矛盾,維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正常關係。

2、雙方調解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雙方當事人不願意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糾紛(例如,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調解是我國民間解決糾紛的一種傳統的方式,通常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彼此都信任的第二人作為調解人,瞭解糾紛的情況,從中調解,説服當事人相互諒解、做出適當的讓步後,雙方達成一致,解決糾紛。

3、仲裁機構裁決

發生土地流轉糾紛的當事人不願意協商、協商未能達成一致,通過調解未能解決糾紛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考慮到勞動爭議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仲裁法》第七十七條:“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4、法院訴訟

在土地流轉糾紛中,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參考有關司法解釋和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對案件進行審理,查明事實,依法做出判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直接做出判決,不是撤銷裁決,要求仲裁機構重新進行仲裁。就是説,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後,裁決即自動失去了法律效力,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解決糾紛。

土地流轉,土地轉租,土地轉包是有不同的效果的,土地流轉對承包方有限制,需要有穩定的收入,在關係上,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終止,但是轉租和轉包對承包方沒有限制,原承包方還繼續和發包方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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