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中的以租代徵和土地流轉怎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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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中的以租代徵和土地流轉怎麼區別?

拆遷中的以租代徵和土地流轉怎麼區別?

區別一:土地流轉不改變土地的性質,也就是説之前是農用地,流轉後依然是農用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而“以租代徵”的實質是假借土地流轉之名,改變農用地的性質進行土地開發,在農用地建設永久性建築,對耕地造成很大的破壞。

區別二:土地流轉受讓方必須從事農業經營,要有能力搞好農業生產、管理好農用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而“以租代徵”的用地方大多是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工業製造企業,不具備農業生產經營能力。

區別三:土地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有權決定是否流轉以及如何流轉承包地,土地流轉是完全自願進行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第八條規定:“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户的承包土地。”而“以租代徵”的主體是基層政府或村委會,經常伴隨有欺騙、強迫甚至暴力。

區別四:土地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這一點不能有任何的迴旋餘地,不可有任何的馬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扣繳。”而“以租代徵”的收益很大一部分被地方政府或村委會以各種名義截留,有的甚至是已經把土地徵了出去,但仍是支付着失地農民少量的年租金。

區別五:土地流轉是國家積極鼓勵的,專門出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以各種形式鼓勵農民自願、互利地進行土地流轉。而“以租代徵”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禁止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

綜上所述,在拆遷當中以租代徵的特點就是大多數都是用於房地產開發,對耕地造成很大的破壞,而土地流轉就必須從事農業經營,而且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受讓方也應當具有農業的經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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