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畝徵收補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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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畝徵收補償規定:
1、國家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耕地)用於一般建設的,其土地補償費的具體標準是:按照此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計算。
2、至於具體多少倍,則由各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定的範圍內,根據當地情況予以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田畝徵收補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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