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合法的房子也會強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不經過法定程序,即使是法院也無權強拆公民的合法房屋。

即使是合法的房子也會強拆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國有土地上合法房屋的強拆只有一種途徑,即司法強拆。法律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司法強拆是有明確規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在和被徵收人就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在收到補償決定後,法定期間內不復議不訴訟不搬走,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我們所説的司法強拆。

附《國務院590號令》: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法的房屋是不能夠被強拆的。我國法律規定,對自己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佔用和處分,如果國家需要徵用此房屋,也必須徵得所有權人的同意才行。合法的房屋一旦遭遇強拆,我們可以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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