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禁養區內的養殖場是否合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一、強拆禁養區內的養殖場是否合法?

強拆禁養區內的養殖場是否合法?

強拆禁養區內的養殖場不合法。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禁養區內的養殖場未進行拆遷補償的,是禁止強制拆遷的,但如果已經進行補償,而拒絕搬遷的除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養殖場退出拆遷該怎麼補償

遭遇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是有自己的救濟途徑的,這是在我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上面有所規定的,關於拆除範圍,實際情況的確已經不僅侷限於禁養限養區內的養豬場、養雞場們了,各地區被要求退出的養殖場大體有三種情況:

一是禁養限養區內養殖場、養殖户;

二是主要河流流域限制範圍內的養殖場户;

三是手續不合格的,包括無照經營、異地經營、超範圍經營、動物防疫檢疫不合格的、環保排放不達標的養殖場、養殖户等。

對於禁養區內的養殖場,首先應當在法律上認定為不合法的建築,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來執行強拆手續,但是對於相關情況的執行,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可以向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來諮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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