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關停中如何選擇維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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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拆遷關停中如何選擇維權手段?

企業拆遷關停中如何選擇維權手段?

首先我們要明白,這個複議和起訴在實務當中是有區別的。大家都很清楚,複議是前置程序,訴訟是複議之後的程序。同樣我們國家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可以不復議直接起訴。

第二,按照例外的情況,也就是説必須行政複議前置的情況,那麼我們國家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也有明確的規定,例如面對這種確定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灘塗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你認為這個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你的權益,那麼這種在進行這個法律程序救濟的時候,必須先進行行政複議,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就叫行政複議前置。

那麼同樣,後續也有例外的情況,你比如講針對這種所有權和使用權確權的所引起的這種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是不需要行政複議前置的。這就是我們國家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複議前置的例外情況。

那麼第三個問題就是,複議跟起訴審理的具體內容是有所分別的,複議既審理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包括合理性,但是行政訴訟只審查合法性,這個在我們國家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上都有明確規定。咱先把這麼幾個前置的問題講清楚,然後我們來看在面臨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時候,到底應該遵循哪些規律,來選擇適當的維權手段。大家都心裏很清楚,行政複議是向他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説他的上一級主管單位申請。也就是説,比如縣裏的工商局,應向市裏的工商局申請,也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來進行行政複議。那麼在行政複議這一塊的選取之上,我們認為儘量選取他的上級人民政府作為複議機關。因為什麼呢?他有個管理與被管理的權限,你如果直接向他上級的行政派出機關,也就是説上級的行政職能機關申請,你比如講縣工商局到市工商局他是一種指導性的法律關係,他往往不帶有這種管理色彩,一旦不帶有管理色彩那麼雙方形成的這種制約的權力性的特點就往往不凸顯,不明確。所以我們在實務當中主要接到了職能部門給的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我們的複議都是向他的上級人民政府來申請複議。如果接到是人民政府的,你的選擇只有一個,就是向這級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這個沒有選擇。大家心裏都清楚,複議用現在通俗話講就是爹管兒子,是他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來管理他,那麼這裏頭可能會帶有一定的偏袒,或者説可能會帶有一定的不公正性,這是説有可能的,那麼各位也可以理解這個。特別是本身這個任務就是上級交給他的,如果説你把這個複議的行為又提到人民政府,本身這個政策就是他定的,現在你又提到他那,那麼這種改變的可能性就小。

那麼訴訟往往體現出來的公平性可能會高一些,因為他是第三方,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一種審理的行為。他所體現出的受到人為各個方面的干擾是比較小的,那麼他所體現的公平性公平度就較高。直接從這麼幾點上來談一下。怎麼來進行行政複議的權力選取,或者説如何來進行行政訴訟,面臨這兩種情況的時候,如何選擇的問題。

第一、如果你是為了拉滿程序這根弦,或者説為了拖延時間,那麼首先必須先進行行政複議。只有進行行政複議,再進行行政訴訟,那麼你這個時效或者説這條時間才能拉到最長。例如關於違章建築的認定,我們從來都是希望先複議後訴訟,因為我們國家的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了在複議跟起訴結束之後,才能行使強制性的權利,所以説最長時間的去拉滿這根弦,那麼你必然是先複議後訴訟。

第二、如果説你存在的是合法性存疑,但是合理性充足的,我們建議也是先複議後訴訟。剛才已經講過了複議審查,既審查合理性也審查合法性,如果你認為合法性是存疑的,即便是經過招商引資啦,或者經過各方的手續文件,但是是不完備的,不準確的,不全面的,但是你有充足的合理性。我們剛才講到了,你是招商引資來的,政府的允諾行為在裏頭,政府鼓勵的,政策積極倡導的,這種存在合理性的,那麼由於複議既審查合法性又審查合理性,那我們就贊成你先提複議,先進行合理性審查。因為大家都知道,一旦提了訴訟,就不可能回去再提複議了。複議是前置的,可以先提複議再提訴訟,也可以直接訴訟,但是無法倒回來,先訴訟再複議。

第三、就是如果合法性把握性大,應該跳過複議直接起訴,這樣的話對司法的干擾程度非常低。沒有複議,就是沒有複議過程中的事實認定跟法律適用問題,直接跳到訴訟,前提是你這個問題合法性把握性非常的大。認為你自己合法的主體啦,合法的程序各個方面是沒有問題的,那麼你就直接跳過複議直接去訴訟。

第四、法院的公平性確實在提高,但是協調性差一些,因為什麼,他是司法機關來協調行政機關,他比行政機關爹管兒子這種協調的力度是小的,是差的。我們在實務當中碰到的都是這種,行政複議完了以後,確實給我們的感覺是行政複議這種協調性,調度性確實比較強,因為他本身就有一種管理被管理的職責在裏頭。但是法院去協調這種事情的話,往往他是就一個具體的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斷,他的協調力度是小的,在這方面是差很多的,第五、各方面的因素,也要綜合的考量,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對本次事件的影響。比如你是一個徵收拆遷的行為,那麼這樣的話影響到你徵收拆遷的進度等等各個方面,可能對上級人民政府的政績都是有影響的。這樣的話就應該先複議,複議的話上級人民政府調解的力度會非常的大。所以説在這個實務當中,也要看各方面的因素對你這個實物推導的能力,或者説觸動的能力,觸動能力強的這一個機關,你要先運用起來。那麼實務當中往往就是説這種上級管理下級的這種推動力更強一些。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拆遷事宜,當地政府部門和企業必須和當地居民進行商議,並且政府主管的部門必須把對拆遷的相關事宜進行公佈出來,確定好對當地居民的賠償和安置問題,在未解決問題之前不得擅自進行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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