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土地證能分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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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分户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能否分户?

夫妻離婚土地證能分户嗎?

可以分户,但需先變更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變更後,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第十四條規定:“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併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一)變更的書面請求;(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第十六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處理此類問題應當把握的原則是:變更土地承包合同可以由離婚雙方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協商一致後,發包方與雙方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離婚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農户自願放棄承包地,又要求發包方返還的,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

處理該問題的法律政策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受理範圍是: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處理該類問題的原則:農户自願放棄承包地,又要求發包方返還引發的糾紛,屬於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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