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暴力拆遷犯了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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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方暴力拆遷犯了什麼罪?

徵收方暴力拆遷犯了什麼罪?

房屋徵收部門通過暴力的方式進行拆遷的,觸犯的刑事犯罪可能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罪、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故意傷害罪等。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暴力征地證據要怎麼收集?

1、如何面對暴力征地

在徵地過程中遭遇暴力執法,留存證據是關鍵,不要通過暴力的方式維權。

(一)拆遷開始前,避免“以命相抵”或者“誓死捍衞家園”的任何想法,以及將想法付諸實施的任何行動。

(二)拆遷談判過程中,避免談判僵局,及時掌握拆遷方信息,適度配合,但不過分遷就。

(三)暴力強拆過程中,不要用肉體反抗,慎重拍照、錄像;第一時間及時多次報警。

(四)暴力強拆之後,把握維權時機,及時啟動談判或者法律程序,切勿將強拆事件擱置。

2、如何收集暴力征地證據

(一)我們的承包證、土地租賃合同等證明我們是土地使用權人的證明材料。

(二)我們的户口本、户籍人口等證明土地所承載人口的證明材料。

(三)對方使用暴力手段的現場錄音、錄像、照片是暴力征地證據最直接的。

(四)對方在違法徵地過程中發佈的公告、通知、評估單等材料。

(五)我們的土地上的農作物照片、樹木的照片等地上物的證明材料。

(六)從政府獲得的對方徵地批文、規劃、土地使用權等材料。

拆遷機構實施拆遷行為時是不得進行暴力拆遷或者是以停水、停電、停氣等手段威脅被拆遷户,進行強制拆遷的,否則被拆遷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進行求,提起民事附帶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判決對方故意傷害罪,要求拆遷機構和水電等提供機構進行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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