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時工廠被強拆後法院評估機構怎麼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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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徵收時工廠被強拆後法院評估機構怎麼選?

土地徵收時工廠被強拆後法院評估機構怎麼選

土地徵收時工廠被強拆的,評估機構一般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二、土地徵收強拆工廠的條件是什麼?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這裏要注意,強拆工廠之前,若拆遷單位沒有對工廠進行相應的補償,這樣的強拆行為是違法的,即便工廠負責人拒不配合搬遷工作,拆遷主管單位也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在違法強拆案件中,被拆遷人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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