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遭遇禁養或環境污染關停等 - 如何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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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遭遇禁養或環境污染關停等,如何進行維權?

 一、養殖場遭遇禁養或環境污染關停等,如何進行維權?

對合法的養殖場進行關停時會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而關停養殖場是屬於行政決定,當事人對關停決定或者補償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訴訟維權。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五條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二、首先要考量是否納入禁養範圍。

禁養範圍的確定一般情況下要考量當地的市、縣、區域級人民政府是否有相應的行政命令、紅頭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為劃定禁養區域,從“十二五”規劃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要求各個地方制定自己所轄區域內的禁養範圍,比如江蘇所制定的是水源保護地平均一公里半徑範圍內不能存在養殖場,湖南長沙公佈的距離是五百米範圍內不能存在養殖場。

各個地方劃定的範圍是不一樣的,但是主要都是劃在水源保護地、風景名勝區等地,這都是禁養的主要範圍。這個規劃的實施辦法作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佈制定實施的。首先要核定區縣人民政府有沒有制定規劃,如果制定了,養殖場是否劃定在禁養範圍內,如果養殖場不符合環境的要求,但要確定是否在對水源保護產生影響的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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