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自然保護區的養殖場被關停 - 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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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於自然保護區的養殖場被關停,如何維權?

位於自然保護區的養殖場被關停,如何維權?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自然保護區是屬於禁養區域,所以在自然保護區內的養殖場是會被關停的,但要進行補償,當事人對補償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五條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二、禁養維權需要注意的四點

1、首先要考量是否納入禁養範圍。

禁養範圍的確定一般情況下要考量當地的市、縣、區域級人民政府是否有相應的行政命令、紅頭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為劃定禁養區域,從“十二五”規劃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要求各個地方制定自己所轄區域內的禁養範圍,比如江蘇所制定的是水源保護地平均一公里半徑範圍內不能存在養殖場,湖南長沙公佈的距離是五百米範圍內不能存在養殖場。各個地方劃定的範圍是不一樣的,但是主要都是劃在水源保護地、風景名勝區等地,這都是禁養的主要範圍。這個規劃的實施辦法作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佈制定實施的。首先要核定區縣人民政府有沒有制定規劃,如果制定了,養殖場是否劃定在禁養範圍內,如果養殖場不符合環境的要求,但要確定是否在對水源保護產生影響的範疇內。

 2、從合理性講,是否達到污染搬遷必要性。

這個問題分兩個角度來講,如果沒有納入禁養範圍,在進行環保關停就要看有沒有搬遷關停的必要性,這是從合理以及部分合法的角度來講。如果納入到禁養的範圍內,這就不是一個重點問題了。我所代理江蘇崑山的禁養案件,我們首先通過查詢信息公開發現該養殖場並未納入禁養範圍,但是該養殖場確實缺乏對污染環境處理的相關設施,最後申請增加污染處理設施,進行二次處理,並且相應的環保部門以及人民政府進行批示,補辦相關證照後還是可以從事養殖工作。

3、具體行政行為的落實。

關停、搬遷、關閉的是具體行政行為一整套的執行程序,從最早下達關停通知就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這可能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處罰行為。面對一個行政處罰行為,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以及《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的配套規定來講的話,養殖場有複議和訴訟的權利,對是否應該實施關閉關停納入到法律司法審查的權利。

關閉關停涉及到建築物,按照《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在複議、訴訟結束之後如果還是必須要拆除的話才能納入到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的過程。現在各個地方在落實關閉關停的具體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斷水斷電後置之不理,只要水電不恢復就不能進行養殖行業,養殖場只能停業。或把畜牧養殖的設備全部搬遷,把養殖的動物全部賣掉,強制拆除後完全沒有恢復生產的條件。

4、補償依據。

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要給予補償,但是補償在實踐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養殖的規模來進行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對預期利益以及現有的固定資產都沒有考量,這就是雙方的主要矛盾。養殖場的建設是隻能從事養殖行業,一旦關閉關停房屋的利用價值就沒有了。所以拆遷與否,對於養殖企業主來説都是一樣的,按照養殖場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從事其他行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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