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拆遷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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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拆遷程序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拆遷程序是什麼?

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遷強制執行與其它行政強制執行相同或相通的執行程序。從實踐來看,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階段:

1.告誡

告誡是指當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向相對人發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措施。房屋拆遷中有權做出告誡的行政機關包括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即區拆遷辦或區房產局、做出拆遷糾紛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即市房產局和由政府授權行使房屋拆遷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即行政執法局,其他任何機關或組織都無權做出告誡。

相對人收到告誡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對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應當記錄在案並進行復核,給予答覆。相對人提出的事實或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2.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指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對相對人採取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實施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

在房屋拆遷中,做出拆遷糾紛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是市房產局,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是由區政府“責成”或者稱授權的某一區級行政機關,一般是區行政執法局。做出行政處理決定的與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兩個不同的行政機關。如果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是由行政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造成的,應對原行政處理決定進行糾正。

3.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實施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送達以後,相對人仍拒不履行搬遷義務,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即產生執行力。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1)在執行開始時,執行人員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明身份的證件和執行文書並説明有關情況。

(2)應當履行義務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場時,執行人員應邀請公民的家屬或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到場作為執行見證人,見證人有證明執行情況和在有關記錄文件上簽字的義務。

(3)在執行中,如果遇到相對人或其他人的妨礙、阻撓,執行機關可以運用法律允許的適當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更不能採取非法手段。

(4)強制執行實施完畢,執行人員應制作執行筆錄。

二、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如果説國家在做出了行政規定後,一些公民因為某一些原因沒有及時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在行政機關通知後仍然沒有履行義務就可以被強制執行的,在相關機關申請了行政強制後執行期間也是需要在六個月內執行完畢,如果説是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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