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村宅基地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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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村宅基地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相關數據的顯示,我國不少地區的農村的土地都會由於行政機構由於某種緣由被徵收,為了防止在徵地之後發生民憤事件,各地立法機關都會在瞭解當地的基本國情的基礎之上,制定適宜於當地的補償規定,浙江省農村宅基地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浙江省農村宅基地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遷的時候,有兩種補償。

一是宅基地補償,二是房屋補償。由於宅基地的產權屬於村集體,因此,這部分補償歸村集體所有,不會直接給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產權屬於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補償歸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徵收後,如果沒有其他宅基地,那麼村集體要給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讓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二、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序: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製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三、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的歸屬

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係進行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的分割,容易產生爭議,特別是非集體經濟組織的繼承人往往基於繼承關係而主張宅基地使用權,進而提出分割相應補償款。鑑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並且按户計算。當一户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餘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户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若該户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該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一般由該户房屋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四、尚未取得安置房面積的購買權分割

農村房屋動遷中,經常發生動遷部門與“農村宅基地使用證”的户主簽訂拆遷協議,把所有房屋共有人利益結算在一起,每人享受安置面積按一定金額預扣在動拆遷部門。由於安置房屋未實際取得,原房屋共有人就拆遷利益在分析家產時要求確認安置房面積的購買權,其實際是主張分割房屋的權利。鑑於被動遷人將來可能獲得的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尚處於不確定狀態,法院不宜進行確權、分割。若動遷款預扣在動遷部門用於購置安置房的,動遷款亦可不作處理。當事人要求確認安置房面積購買權的,法院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當事人可在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確定後再行主張。

與其他類型的區域性的法律規範一樣,需要在限定的時間之內,提出希望得到司法救濟的請求,在徵地之後,當地的徵收機構就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一次性的將徵地的補償款支付給土地被徵收者。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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