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東陽農村宅基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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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東陽農村宅基地政策

隨着中國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深入,農村宅基地在不斷的增值農村宅基地制度也在不斷地深化改革,在浙江省,當地也出台了相關的額政策。那麼浙江省東陽農村宅基地政策有哪些呢?以下是本站的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東陽市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的有關政策

(一)對不符合補辦用地審批手續違法超佔宅基地,且確因各種原因暫時無法拆除的,可對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對違法超佔部分在土地登記簿、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佔面積,超佔部分待今後拆建、翻建時予以拆除。宗地圖按實際使用範圍繪製,可以區分違法超佔位置的用虛線標註;如確實無法區分違法超佔位置的,在宗地圖上註明批准面積和超佔面積,但違法超佔面積不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二)對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因重點工程建設、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下山脱貧等原因,經依法批准異地建房的,在落實原宅基地處置政策後,可憑相關權屬證明文件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並在土地登記簿、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相關信息。

(三)對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或城鎮居民,經依法繼承房屋等方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憑相關權屬證明文件按規定程序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並在土地登記簿、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記"該權利人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四)非農業户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且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宅基地,經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予以確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

(五)對拆舊建新的,審批新建宅基地時,應當同時辦理原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手續,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權利證書;當事人在申請辦理新宅基地登記手續時,應當同步辦理原宅基地註銷登記手續。對當事人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原宅基地註銷登記的,國土部門應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如逾期不辦理的,國土部門公告後直接辦理註銷登記。

(六)對依法繼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前經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應當予以確權登記。

(七)兄弟中有非農户口的,分家析產時其宅基地使用權面積按留足長輩應得面積後的平均面積計算。如按自然間分,兄弟間宅基地使用權面積相差數一間不超過8平方米、半間不超過5平方米的,可予以確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超過此標準的,在土地登記簿、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予以註記。

(八)下列情形的農村宅基地不予確權登記:

1、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宅基地;

2、城鎮居民在農村非法購買的宅基地;

3、未經批准,跨村集體經濟組織購買的宅基地;

4、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權利的宅基地;

5、已異地安置或批准新建,應拆舊房至今沒有拆除的宅基地;

6、農民建房未經批准或超過批准面積,未經處置、補辦的宅基地;

7、在農民建房審批中隱瞞的舊宅基地;

8、其他依法不符合土地登記條件的宅基地。

(九)本意見中未明確的有關事項,由市國土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進城落户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從上述政策來看東陽市政府對東陽市農村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對農民相對寬鬆,而浙江省東陽農村宅基地政策相對而言比較嚴格,在上述8種情況下農村宅基地是不予確權登記的,其中的第八種還是一個兜底性的條款,如果你有浙江省東陽農村宅基地政策相關的法律問題還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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