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農村宅基地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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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農村宅基地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貴州省農村宅基地標準的規定是怎樣的?

《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積及附屬設施用地)為:

(一)城市郊區、壩子地區:每户不得超過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區:每户不得超過170平方米;

(三)山區、牧區:每户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鎮規劃範圍內,願意讓出原屬田土可以復耕的宅基地,遷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規定的用地限額基礎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積。

二、貴州省農村宅基地申報材料

申報辦理宅基地用地審批手續時,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便民服務中心(或窗口)報送以下申報材料:

1.《貴州省農村宅基地申請表》;

2.《貴州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3.家庭户口簿複印件和户主及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出示原件);

4.婚姻狀況材料(申請人提供);

5.對另行選址建房申請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簽訂的退出現有宅基地協議。

三、農村宅基地審批

嚴格審查農村宅基地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農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選址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土地利用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含30户以上農村居民點規劃)的;

2.不符合《關於加強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實施意見》中有關宅基地選址避讓規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規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額規定的;

4.將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轉讓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5.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6.在確定實施撤併的自然村現有宅基地上改擴建住宅的;

7.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不管是在什麼地區,只有是滿足一定條件的村民才有可能會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相關工作人員,在審批宅基地的使用請求時,必須要結合審核者提交的材料,確定該申請者是否滿足法定的條件,任何不滿足條件的申請,都是不得被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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