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能否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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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換。本集體的村民之間互換宅基地必須堅持自願的原則並履行有關批准程序。
互換宅基地,究竟具體應當履行什麼審批程序,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由村民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互換宅基地的審批程序不應嚴於宅基地的取得審批程序。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