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農村宅基地政策具體文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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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農村宅基地政策具體文件是什麼?

崇明農村宅基地政策具體文件是什麼

崇明縣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若干規定

崇明農村宅基地政策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縣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範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縣常住户口的本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個人建房,是指由單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動。

(三)集體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新建農村村民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管理部門)

縣房地局負責本縣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設施建設管理,鎮(鄉)房屋土地管理分所作為其派出機構具體實施相關管理工作。

縣規劃局負責本縣轄區內村民建房的規劃管理。

縣建委負責本縣轄區內村民建房的建築活動監督管理。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的管理。鎮(鄉)人民政府受縣規劃管理局委託,審核發放個人建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個人建房進行開工查驗和竣工驗收;受縣建設管理部門委託,進行個人建房安全質量的現場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規劃原則)

農村村民建房應根據崇明三島總體規劃、崇明三島“19208”城鄉體系規劃和農村居民點控制性規劃統籌安排。鎮(鄉)人民政府應堅持“撤小並大、逐步集中”的原則,合理確定規劃居民點的布點和範圍,編制轄區內的農村居民點控制性規劃,並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用地計劃)

縣房地局按照市房地資源局、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確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計劃,並分解下達到鎮(鄉)人民政府。

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建房申請,應當符合縣房地局分解下達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計劃。

第七條(建設原則)

農村村民建房應按照規劃依次建房,符合有關水土保持、防洪、風景名勝和文物古蹟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妨礙交通、市政、環境衞生,不得妨礙電力高壓走廊、河道藍線、道路紅線、綠線、郵電通信、市政公用設施和毗鄰建築的通風、採光和正常使用。堅持安全、經濟、適用和美觀的原則,注重建築質量,設施落實節能節地要求,體現鄉村特色。

第八條(公開辦事制度)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實行公開辦事制度,鎮(鄉)人民政府應將村民建房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規劃情況、年度用地計劃等相關規定進行公示。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必須實行“三公開一評議”(即建房用地指標公開、建房用地標準和建房對象公開、建房用地位置公開、羣眾評議),“雙定樁”(即宅基地使用範圍定樁、住房建築佔地面積定樁),不得擅自移位或拔樁。

縣規劃局對鎮(鄉)人民政府的規劃審核發證工作應加強監管,定期對建房審批項目進行檢查。縣建委和鎮(鄉)人民政府應加大宣傳力度,向農村村民普及建房技術和質量安全知識,並組織落實向農村村民推薦建房通用圖紙的工作。

第九條(規劃許可)

《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縣規劃局委託鎮(鄉)人民政府審核發放,加蓋《崇明縣規劃管理局農村村民建房規劃許可專用章》。

第十條(宅基地的使用範圍)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準之內,且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村民申請個人建房用地的應當在原址改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遷建。

第二章 個人建房

第十一條(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村民需要住房建設用地的,可以以户為單位向常住户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計户)居住人口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未婚者,其中一人已達到結婚年齡,要求分户建房,經村民委員會和鎮(鄉)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後,可先行辦理建房用地報批;

(二)該户已使用的宅基地總面積未達到本規定的宅基地總面積標準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鎮規劃調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徵收,該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五)原有住房屬於危險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以任何方式和名義提出的分户申請,一律不予受理:

(一)本人未婚,且不符合分户建房條件,已辦理户口分户單列户籍的;

(二)本人已結婚,但未辦理户口分户單列户籍的;

(三)本人由於結婚或其他原因已享受分户用地政策的;

(四)本人已享受國家建房用地政策,因原申請對象家庭中有關人員的户籍有變化,現不符合分户條件的;

(五)離婚一方曾自願放棄法定應得婚姻房產權利,而以無房為由的;

(六)老人本人已享受國家建房用地政策,因子女不承擔收留和贍養義務的;

(七)户內服刑或勞教人員隨本户享受過國家建房用地政策,在服刑和勞教期滿後不願合居,並不具備分户條件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

第十二條(用地人數的計算標準)

村民户申請個人建房用地人數,按照該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組內具有本縣常住户口進行計算,下列非常住户口人員,可計入用地人數:

(一)户內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業户口未婚子女,其中,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

(二)户內户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或者接受勞動教養的人員;

(三)户內非因徵地原因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

(四)户內由於户口遷移政策規定,暫時未能遷入的外籍農業户口人員,憑當地户籍證明、户口簿複印件和結婚證書,可計入用地人數;

第十三條(用地分户)

(一)不符合分户建房條件的村民户不得辦理建房用地分户。為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住房用地面積,不得將原有住房用地面積分給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申請增補建房用地面積。

(二)符合分户建房條件要求分户建房的村民户,原有宅基地使用證或建房批准文件中的面積拆分,應由縣房地局委託鎮(鄉)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辦理,並報縣房地局審核確認及備案。

第十四條(村民個人建房用地申請和行政審批一般程序)

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和行政審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村民户需要個人住房建設用地的,應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

(二)村民委員會接到個人住房建設用地申請後,應當在本村或者該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限不少於30日。公佈期間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後,連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報送鎮(鄉)人民政府;公佈期間有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三)鎮(鄉)人民政府接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後20日內,會同鎮(鄉)房屋土地管理分所進行實地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用地面積標準、人口數計算、分户規定和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等。

(四)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完畢後,將審核意見和有關報送材料一併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建房用地。

(五)建房用地批准後,由縣人民政府發給用地批准文件;由鎮(鄉)人民政府發給《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申請批覆通知》。《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申請批覆通知》中必須明確用地面積、四址範圍,同時按照《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註明新房竣工後退回原有宅基地相關內容,以及收回原宅基地使用證。

第十五條(宅基地範圍劃定)

經批准建房的村民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房屋土地管理分所申請劃定宅基地範圍。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政審批程序)

鎮(鄉)人民政府按以下程序辦理農村村民建房規劃許可:

(一)經批准建房的村民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辦理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農村村民建房的申請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崇明縣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報批表》;

(三)鎮(鄉)人民政府收到建房户報送的《崇明縣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報批表》和書面申請後,應對用地面積、建房位置、建築面積標準以及房屋的層數和高度、竣工期限、化糞池、副業棚舍等內容進行審核;

(四)鎮(鄉)人民政府村建辦審核意見簽署後,報鎮(鄉)人民政府負責人簽發,向申請人頒發《崇明縣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件包括:建設工程項目表、房屋平面位置圖、施工圖等。

對不符合農村村民建房法定條件標準的、不符合《農村居民點控制性規劃》和相關規定的,鎮(鄉)人民政府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七條(報送資料)

申請辦理農村村民建房用地應報送的相關資料包括:

(一)《行政事務審批申請表》;

(二)《農村村民個人住房建設用地申請表》;

(三)原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原用地批覆通知)、户口簿複印件各1份;

(四)擬用地範圍圖示;

(五)鎮(鄉)政府的函或鎮(鄉)房屋土地管理分所的審核意見;

(六)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圖;

(七)地籍圖3份;

(八)規劃用地許可複印件;

(九)建房公告。

申請辦理農村村民建房規劃許可證應報送的相關資料包括:

(一)《崇明縣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報批表》和書面申請;

(二)房地部門的用地批覆;

(三)擬建房屋的設計方案圖二套;

(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宅基地用地四址變更)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申請已批未建的宅基地用地四址變更的,可以憑原批准的《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申請批覆通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四址變更申請報批表》,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一)原批准的建房用地範圍居民點規劃已被撤消,需要變更建房用地四址的;

(二)村民户在實施建房過程中,發現所建住房範圍內不具備建房條件的,經鎮(鄉)人民政府和鎮(鄉)房屋土地管理分所實地勘探,確實不能建造住房的。

第十九條(用地調整)

農村個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屬於集體或者國家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根據鎮(鄉)、村莊建設規劃,農村個人建房需要調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園地時,原土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已經批准的農村個人建房用地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由當事人協商或者村民委員會協調解決;協商或者協調不成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處理。

第二十條(審批結果的公佈)

鎮(鄉)人民政府應將建房用地户數、家庭人數、宅基地面積、建房佔地面積、建築面積、行政許可決定等情況定期公示,接受羣眾的查詢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開工查驗)

申請人應當在開工前七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派員開工查驗,經查驗合格的方可開挖地基。

經批准的農村村民住房應按批准的有關要求進行建設,鎮(鄉)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開工查驗工作,並會同鎮(鄉)房屋土地管理分所派員到現場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築物的平面位置、層數、高度和標高,並填寫《崇明縣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工程開工查驗記錄》。

第二十二條(施工圖紙)

農村村民建造兩層或者兩層以上住房的,應當使用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經其審核的圖紙,或者免費使用市建設交通委推薦的通用圖紙。

第二十三條(環衞設施和副業棚舍配建要求)

個人建房應當按規定同時配建三格化糞池。化糞池應當遠離水源,並加蓋密封。個人建房不得設户外廁所。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批《崇明縣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副業棚舍的位置、面積和高度,維護村容的整潔美觀。

第二十四條(竣工期限)

鎮(鄉)人民政府在審核、發放《崇明縣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為1年。村民户建房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期竣工的,應向鎮(鄉)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鎮(鄉)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長竣工期,但最多延長1年。

第二十五條(竣工驗收)

村民建房完工後,應通知鎮(鄉)人民政府進行竣工驗收。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15日內會同鎮(鄉)房屋土地管理分所,到現場進行驗收,並填寫《崇明縣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送審表》。

對《崇明縣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2年以上,新房屋事實上已竣工後居住的,鎮(鄉)人民政府可以直接進行竣工驗收,並對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及時組織整理平復。

第二十六條(圍牆的建造要求)

村民建房需要設立圍牆的,不得超越批准的宅基地範圍,高度不得超過2.5米,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和採光。

第二十七條(補建圍牆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範圍內補建圍牆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同意,並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補建圍牆申請經批准後,村民户應當在開工前向鎮(鄉)人民政府申請查驗;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5日內派員到現場進行查驗,實地確認建造圍牆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補建圍牆的村民户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後,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備案制度)

鎮(鄉)人民政府應每月向縣規劃局報送相關審核發證情況和相應的竣工驗收資料。並報送縣房地局。

第三章 相關標準

第二十九條(用地面積、建築佔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標準)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建築佔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總面積不超過180平方米,其中建築佔地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180平方米。

對子女已婚後,户口單列居住的中老年人,二人户的宅基地總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其中建築佔地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一人户的宅基地總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其中建築佔地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

(二)5人户的宅基地總面積不超過180平方米,其中建築佔地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190平方米。

(三)6人户的宅基地總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其中建築佔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

(四)6人以上户的宅基地總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其中建築佔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超過220平方米。

第三十條 (間距和高度標準)

村民户建房以兩層為主,樓房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底層層高不得超過3.2米,其餘層數的每層層高不得超過3米。副業棚舍為一層,層高不超過2.6米,面積不超過主房建築佔地面積的40%。間距標準按《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執行。

第三十一條(房屋加層)

房屋的加層,應經本市專業機構鑑定確認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不符合間距標準的住宅,不得加層。

第四章 集體建房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建房)

農村集體建房按《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有關條款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未盡事宜)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具體應用問題由縣規劃局和縣房地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崇明縣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若干規定》具體闡述了崇明農村宅基地政策,其中對崇明農民宅基地申請條件、辦理流程和宅基地確權登記等事項都作出了詳細規定。並且,還將個人建房和集體建房進行了具體劃分。對於崇明縣農民來説,對該政策進行一定了解,有助於其正確處理關於宅基地方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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