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能否租賃從事經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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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能否租賃從事經營性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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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租賃最長期限

每次最長不超過2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土地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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