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翻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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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翻建房屋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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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異地建房

一般農村宅基地建設房屋不存在所謂的異地建房。農村宅基地都是農村集體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也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嚴格的審批;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必須經過地方建設規劃部門的審核和批准。一般建造宅基地房屋的流程為:(1)符合建房條件的用户向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審請。(2)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根據年度控制指標和申請條件進行討論,予以通過的按照村鎮規劃的要求,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填寫《建房用地審批表》、《個人建房用地申請書》。(3)建房佔用非耕地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4)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給村民《建房用地批准書》,由鄉鎮土地管理人員劃撥土地。(5)檢查現場灰線,核實無誤後,方可施工。(6)工程竣工後,由鄉鎮土地管理所驗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到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地政地籍科辦理登記手續,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地方政策實施有地方差異,具體的申請辦理手續的辦法還是要以地方政府發佈的信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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