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與户主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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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與户主的關係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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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與宅基地的關係

  一,本村集體內的農業户口是申請本村宅基地的條件之一,但不是唯一條件,年滿18週歲,並達到一定的條件時,可以申請宅基地,(需要説明的是,每個村的宅基地都有指標,申請了,不一定就能排得上。)  二、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各地不同,以當地為準)1,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週歲且符合分家條件;2,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3,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準,具體限額標準應根據户內人數結合實際居住面積判斷(各地略有區別,以當地為準);4,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户一宅”;5,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6,嚴禁非農户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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