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與宅基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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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與宅基地關係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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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宅基地資格與流程是什麼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資格:

農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首先必須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户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户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户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户且户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6、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質滑坡、泥石流隱患的。

流程:

1、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持户口簿複印件、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有批覆無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應先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

2、異地無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須退耕,由申請人寫出保證;

3、分户建房的,應提供家庭成員簽訂的分户協議;

4、因建設需拆遷的須提供拆遷部門的證明;

5、在縣城規劃區內,應辦理城建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證》,鄉(鎮)、集鎮規劃範圍內應取得當地政府的同意;

6、在公路、溝渠、河道、橋樑兩側建設用地,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後到鄉鎮國土資源所領取宅基地申請表,經村民小組、村委會審查同意,由所轄區域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到實地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上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縣人民政府委託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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