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遷補償糾紛解決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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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遷補償糾紛解決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宅基地就是指用來作為房屋建設的地皮,近幾年來我國很多地方都在進行拆遷,宅基地也在進行拆遷,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的小編一起來了解了解宅基地拆遷補償糾紛解決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是專門給農村集體成員解決住房問題,帶有福利性質的一種土地使用權,只有農村村民才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自由買賣,只允許集體組織內部成員間進行調劑。2007年實施的《物權法》就一定範圍內的農村房屋買賣合法性予以明確,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有條件的相互轉讓,並未就農村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或機構抵押和出售予以解禁。但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因買賣時間長、交易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完畢、購房人已經實際居住等情況下認定為有效的案例。這樣的有效裁判不僅能反映裁判者對公平、誠信的內心確信,而且符合保障社會秩序、維護交易穩定良好風俗的目標,併為一般社會大眾的價值觀所包容。

上海高院在涉及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不斷增多的情況下,及時出台《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認為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對於由此引發的糾紛,應當綜合考慮出賣人出售房屋是否經過審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以及買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具體如下:

第一,對於發生在本鄉(鎮)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

第二,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第四,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實際處理中應本着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對此類案件進行處理時,亦應區分不同情況:

第一,按上述第三種情況處理的,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種情況處理的,如果係爭房屋已經拆遷或者已納入拆遷範圍的,應在扣除購房人的購房款後,充分考慮購房人重新購房的合理支出,由購房人與出賣人按比例取得補償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慮在7:3左右。

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深入,城市建設和城市規模不斷擴大的情況下,大量土地被徵收徵用,尤其是城市周邊的農村集體土地,這一過程也涉及對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拆遷過程中又引發更多的宅基地房屋糾紛,在此形勢下,上海高院民一庭又出台《關於審理宅基地房屋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相關情況進行規範,具體如下:

一、宅基地房屋權屬的確定

我國一直未建立農村房屋所有權等級制度,宅基地房屋則歷經土改登記、及未新建、翻新、改擴建的演變。因此,在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屬時,應綜合考慮土改證、宅基地使用證、建房用地審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員,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擴建等情況。

1、係爭房屋經土改登記,未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及未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土改時登記的權利人為房屋的權利人。

2、係爭房屋經土改登記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未進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土改登記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

3、係爭房屋雖經土改登記,但在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前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農村建房用地審批文件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當事人以土改登記為證據主張房屋產權的,不予支持。

有充分證據表明上述三種情況所列人員已被排除在權利人範圍之外的,不能再主張權利。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以及對係爭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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