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宅基地是否給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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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宅基地是否給安置補助費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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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辦理


1、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耕地的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平均每人佔用耕地的數量計算;

2、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

3、每畝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4、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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