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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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各個地方有各個地方的具體管理規定。揚州市作為一個較為發達的城市,在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上有着自己的措施,對其他地方有着借鑑意義,因此人們對於揚州市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很關心,那麼揚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揚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節約利用農村集體土地,保護耕地資源,優化鎮村佈局規劃,改善農村居住形態和居住環境,提高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優化鎮村佈局規劃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居民依法取得用於建設居住房屋(含附屬用地)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全區範圍(中心城區控制範圍內除外)新建、翻建和擴建使用宅基地,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宅基地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佈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農村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嚴格遵循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二、 宅基地規劃與利用

第五條區、鎮人民政府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要求,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佈局和用地規模,嚴格控制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總量,因地制宜地推進農村居民點整合撤併和小城鎮建設,對農村建設用地按規劃進行區位調整、產權置換,促進農民住宅向鎮村佈局規劃確定的集鎮、居民點集中,農村居民新建住宅必須在鎮村佈局規劃確定的居民點集中建設。

第六條區、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編制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鎮村規劃。區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指導、幫助鎮人民政府做好鎮村規劃的編制和優化工作。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土地綜合整治等相結合,優先利用鎮村佈局規劃範圍內的空閒地、老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嚴格控制佔用農用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規劃撤併村莊內禁止新建、翻建、擴建住房。

第八條倡導集約用地的建設模式,各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通過規劃聯排、多層住宅等引導農民進行集中居住安置,鼓勵農户實施共同委託建築公司統一建房,各村的建築風格應相對統一。

第九條農村宅基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所需農用地轉用計劃,在本鎮增減掛鈎留用指標中統籌安排),其中佔用耕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行使人應負責組織開墾與所佔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當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三、 宅基地申請

第十條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或規劃確定應受納的撤併村居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村住宅。宅基地用地標準按户計算,農村居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我省規定的標準。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上述標準的,審批新建、翻建和擴建房屋使用宅基地時,宅基地面積須按上述標準予以核減。

第十一條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居民,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

(一)、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徵用或徵收,且不實行集中安置的;

(二)、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且符合分居立户(分户後父母身邊須有一子女)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等需要搬遷的;

(四)、外來人口遷家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原農業户口遷出,現户口直接遷回後繼續從事農業勞動,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無住房的;

(六)、符合享受宅基地原房屋破舊,宅基地面積低於法定標準,需要翻建、擴建的;

(七)、本村現役軍人的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在其村組無住房的;

(八)、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農村居民建住宅原則上只能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因拆遷安置、集中居住等確需跨村組建住宅的,由有關村組根據等量等質、就近集中的原則進行土地調整或對所佔土地進行補償。

第十三條農村居民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請書。宅基地使用申請書應包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理由以及擬申請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積等內容。

四、 宅基地審批與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由各鎮人民政府根據村莊規劃和一户一宅原則進行審核報批,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一)、建房農户提出用地申請,填寫《用地申報表》,並提供户籍證明材料、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權源證件;村民會議或集體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時將建房户基本情況和擬建房用地情況在所在村組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簽署審核意見報鎮政府,鎮國土、村建部門組織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和選址定點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對符合條件的報鎮政府審核;

(二)、鎮政府提出審核意見,經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受理審核、審批的機關應當自收到有關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或作出決定。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六條 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村莊規劃的;

(二)、涉及佔用農用地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

(四)、將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贈與或者擅自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五)、申請宅基地的土地未確權或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六)、原有住宅拆遷時已按房屋拆遷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七條 農村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示,張榜公示期不少於5日。

第十八條農村居民依法取得農村宅基地建住房的,應當按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才能進行建設。竣工驗收合格後應依法申請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九條經依法批准使用的農村宅基地,由區人民政府直接予以登記,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同級人民政府委託承辦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條本辦法實施前,在中心城區控制範圍外農村居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村規劃,且符合宅基地使用和歷史沿用條件的,由區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確權登記,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五、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加強農村宅基地年度利用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以及村鎮規劃管理機構應做到“三到場”:受理宅基地申請後,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建設的,應到施工現場測量放點;農村居民住房建成後,應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三條宅基地獲得批准後,建房户不得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面積和四至範圍,也不得私自轉讓;如需變更,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批准後2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因土地使用權糾紛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2年未使用的,經批准後可延期使用。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個人新建房屋和在農民集中居住區新建房屋的農户,應先拆除舊房再建新房,原宅基地交還村組,註銷集體土地使用證,由村組具體監管實施。

六、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非法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非法批准佔用的土地應當退還集體經濟組織;非法批准宅基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權批准宅基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的;

(二)、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批准的;

(五)、批准的宅基地不符合村莊規劃的。

第二十七條採取非法手段騙取土地登記,獲取土地權屬證書的,由審批的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註銷土地登記,吊銷土地權屬證書,並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七、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揚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與國家的宅基地法律是一致的,但是也有所不同之處,根據實際情況,其規定了宅基地申請的多種情形,更為具體,在對於一些特殊原因將農業户口遷出去的人羣上面,現在又遷回來沒有居住的住房,揚州市考慮到實際,仍然給予政策使他們可以重新申請新的宅基地。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揚州的宅基地管理規定,如果大家還有什麼需要可以致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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