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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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我國,土地所有權是國家,農民可以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沒有土地的所有權,並且,國家法律對宅基地使用人選有着嚴格的規定。作為經濟大省江蘇省,現有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解決在實際生活中遇到的問題,所以出台了鹽城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本站的小編在這裏介紹一下里面的具體制度及申請宅基地的程序。

鹽城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在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要為小城鎮、中心村和農村居民點的用地留足空間。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制定村鎮建設規劃,應按照控制增量、合理佈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中心村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佈局、範圍和用地規模。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

第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向小城鎮、中心村和農村居民點集中。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鎮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鎮規劃區範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農村居民點。在規劃撤併的村莊或不在規劃的農村居民點範圍內,除危房修繕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第四條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空閒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建設住宅。嚴禁農村村民違反規劃亂佔濫用土地建設住宅。

第五條 對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鈎。農村宅基地佔用農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機動田或補充的新增耕地中調整同等質量和數量的土地給農村村民繼續承包,也可用經濟方式給予補償。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充,從用於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積,確保耕地總面積不減少。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後,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於農民住宅建設。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不能補充相應的耕地面積的,應從用於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六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計劃的,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年度前,向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申請下一年度宅基地計劃指標。各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佔用農用地年度計劃的管理,不得超計劃批地。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集中1-2次申請辦理農民住宅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七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積按以下標準執行:城市規劃區內和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下的縣(市、區),每户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縣(市、區),每户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多子女家庭,且其中一子女已達到婚齡,確需分居立户(分户後父母身邊須有一個子女);

(二)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徵收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搬遷的;

(四)遷入農業人口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原農業户口遷出,現户口遷回後繼續從事農業勞動,且無住房的農業人口。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申請;

(二)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他人,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農村村民宅基地拆遷時已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進行補償安置後再申請宅基地;

(四)遷入農業人口,不承擔農業義務,無承包田、不完全從事農業生產而申請宅基地的;

(五)未達到分户條件,現申請宅基地為目的變相進行户口、房產分離;

(六)城鎮户口居民遷入農村後申請宅基地;

(七)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以購買房屋方式申請宅基地。

二、宅基地申請及報批程序

(一)農村村民宅基地,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會提出申請:

1、村民應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報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複印件;

3、原土地使用證、建房村民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並交村委會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新建户除外);

4、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證明並經原籍國土部門蓋章(遷入户提供)。

村委會接到申請後,應及時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審查,討論通過後在所在村組予以公告。張榜公告不少於7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的,村委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公告期滿有異議的,暫緩報批,待調查核實後,符合建房條件的,方可按規定報批。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自收到村委會上報材料後,對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申請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及時組織鄉(鎮)國土資源所、村鎮建設管理部門一同到實地勘測,確定規劃用地範圍,繪製規劃紅線圖,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三)鄉(鎮)人民政府上報材料經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審核批准用地的,各鎮國土資源所和村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公告7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的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組織鄉(鎮)國土資源所和村鎮建設管理部門一同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對村民宅基地的申請不予批准的,應當將材料退回村委會,並説明理由。

本文詳細介紹了鹽城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並介紹了申請宅基地的程序。可知申請宅基地要先向村委會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再報鄉鎮政府審批,最後由縣級政府審核。管理辦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規範了鹽城市農村宅基地的用地問題,給村民帶來了便利,但是其中的具體情況層出不窮,法律條文又不可能完全解決,那麼就要根據具體情況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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