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繼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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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繼承法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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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繼承法內容

我國《繼承法》有關遺產內容的第三條中,有關農村宅基地繼承法,沒有涉及宅基地的內容,可見,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村民個人所有,是可以被繼承的。在我國農村,長期奉行地隨房走的原則,村民繼承了房屋,自然可以使用房屋下面的宅基地,因此宅基地雖然不能被繼承,但是繼承人可以通過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繼續使用宅基地,而不能單獨繼承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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