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農村宅基地繼承份額以及相關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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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農村宅基地繼承份額以及相關繼承問題

家政策規定,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不能歸為個人財產領域,但是個人對宅基地有使用權,可以在宅基地上修建個人的住宅。且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可以繼承,那麼浦東農村宅基地繼承份額以及相關的繼承問題該怎麼解決呢?

一、農村房產繼承過户手續

1.到被繼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註銷户籍,辦理死亡證明;

2.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①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②辦理房產證過户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

④辦理房產證過户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⑤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

3.辦理房屋過户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權證書、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或契税完税憑證。

4.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二、宅基地轉移問題

1.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是被繼承人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是一種特殊物權。因此,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另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

2.宅基地可以做家庭共有,房產繼承的時候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係來看,屬於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只能以共有的方式進行使用權的繼承。如果繼承人户口遷出,宅基地使用資格就會喪失,繼承人只能將房屋拆除並將宅基地的使用權返還村委會;如果繼承人户口未遷出,繼承人可以繼承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樣可以辦理房屋繼承過户和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繼承份額也是均等繼承,若有特殊情況者可在繼承者的協調下多分得一些繼承面積。

3.宅基地共有權關係有哪些?

①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的共同共有;

②因家庭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家庭共有;

③因遺產未分割而產生的繼承人之間的共同共有。

三、份額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浦東農村宅基地繼承份額及相關繼承問題的大概介紹。繼承份額一般是均等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及房屋可以繼承,宅基地本身是屬於集體所有,並不能由個人繼承。且如果繼承者將使用權轉讓後,是不可以再申請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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