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允許宅基地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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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允許宅基地轉讓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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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宅基地轉讓

     第7貼,吳律師所言,要求帶上協議.現將本協議給各位大律師看一下:
轉讓協議
茲有許軍虎(原告之子)轉讓黃愛明(村民)屋後宅基地給黃利德(被告)面積為0.45畝(15.9米,14.40米.19.2米,20.10米)協議每畝壹萬柒千元.同時轉讓原房屋圍牆.協議折價陸佰元.恐日後口説無憑,特立此據.

注:丈量人  許志權(村委)   轉讓人:許軍虎
 時間:2001.6.10

想問大律師這個協議中的圍牆我們是不是擁有所有權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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