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債權不允許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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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債權不允許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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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轉讓的債權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有三種情形下的合同權利是不得轉讓的。現簡要闡釋如下:

第一種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此處不得轉讓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權利,主要是因為合同性質決定了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這類債權常見的有兩種:

(1)以特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權利,例如,以某特定演員的演出活動為基礎訂立的演出合同而產生的合同權利;

(2)從權利不得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轉讓。通常認為,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不得轉讓。此處的債權是法定債權,不是意定債權,不能適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比如: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類的侵權債權、撫養費請求權、撫卹金請求權等法定之債,均是法定債權,均不得轉讓。

第二種是依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當事人在訂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做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其享有的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只要這樣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的公共道德。這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

第三種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根據《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之規定,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准及全國企業政策性減半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第三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等等。

因為債權轉讓而引起的糾紛這也屬於民事糾紛,民事起訴狀不會因為民事糾紛的不同格式也會有什麼不一樣的,但是,大家也只能瞭解一下國家規定的民事起訴狀的標準格式,在不同的債權轉讓的民事糾紛當中引起糾紛的前因後果根本都不一樣,所以,就民事起訴狀的實際內容而言沒有任何參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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