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確權沒有確權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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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過程中,下列12種情形下,農村宅基地是不予確權的:
1、宅基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除繼承和分居立户外,農户一户超過一處以上的;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權屬有爭議尚未處理結束的;
5、農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宅或舊宅納入土地置換項目規劃,未復墾的;
6、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7、因拆遷或原住宅依法被徵收,已依法進行統一安置或補償的;
8、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9、經批准後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10、集體供養的五保户騰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權利的;
12、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確權的情形。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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