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哪種情況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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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哪種情況下收回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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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宅基地可能會收回




    1、政府為建公園、廣場或是修建路段等公共利益服務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時候,當然,正常的徵地審批程序是需要有的。



    2、農民因搬家或是在別處得到宅基地等原因不再使用土地。



    3、宅基地長時間空閒不被使用。



    4、在宅基地上建工廠或將宅基地轉讓給其他人等亂用和改變宅基地用途的行為。



    5、屋主死亡而房屋沒被繼承使用的情況,不過必須要報到原來批准宅基地的政府部門獲得批准。



    6、兩年以上房屋坍塌未被恢復使用的宅基地。



    7、房屋拆遷兩年以上而不建新房的情況。



    農村的村民造房子的話得首先向村集體申請宅基地,現在因為國家開始關注於對農村土地的規範性管理,所以宅基地的申請已也越來越嚴格。不過只要符合情況,依法獲得了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以後,只要不是因為政府徵收土地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不會存在着到期被收回的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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