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增值部分計算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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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增值部分計算是怎麼樣的

一、離婚房產增值部分計算是怎麼樣的

一共有七種計算方法。第一種計算方式為:對應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房屋總價款(房屋購買價格貸款總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夫妻共同還貸部分。這種計算方式的原理為:房屋的購買價格與貸款總利息之和即為購買房屋所支付的總價款,夫妻共同還貸部分除以房屋總價款得到夫妻還貸所佔整個房產的比例,用這個比例再乘以離婚時房屋市場價值就等於雙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減去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就得到增值部分了。

第二種計算方式為:對應增值部分=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實際總房款(房屋購買價格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共同還貸部分。此種計算方式的原理為:夫妻還貸部分除以房屋的實際總房款,即房屋購買價格與已償還給銀行的利息之和,再乘以離婚時房屋市場價,則為夫妻共同分割的部分,減去還貸部分即使增值部分了。此種計算方式與第一種計算方式不同在於對房屋總價款的認定上,前者將離婚時未歸還的銀行貸款利息納入了房屋的價值當中,而本計算方式則認為未歸還的利息最終歸銀行所有,不是房產本身的價值,故不能將其納入到房產價值當中。

第三種計算方式為:對應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本金總額÷房屋購買價×(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房屋購買價)此種計算方式的原理為:還貸本金除以房屋當時購買價即得到夫妻還貸所佔房產購買價比例,再乘以房屋的增值部分即可以得到夫妻還貸所對應的增值部分,此種計算方式單純以房產價值作為計算基數,並沒有將銀行還貸部分納入房產價值當中。

第四種計算方式為:對應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本金總額÷房屋購買價×(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結婚時房屋價值)此種計算方式的原理為:此種計算方式是以雙方結婚的時間節點為基礎計算,因為現實生活中存在一方購房之後很多年才結婚,也就是説在購房和結婚兩者中間還可能有一段空擋,而這樣一段時間房產增值應算作產權登記一方個人財產的增值,而非產權登記一方對此沒有任何貢獻價值,故不能獲得這段期間房產的增值。從這個角度來講,似乎第四種計算方式比第三種更科學一些。

第五種計算方式為:對應增值部分=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房屋購買價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結婚時房屋價值)此種計算方式看似與第一種計算方式和第四種計算方式相類似,但實際上是有區別的,此計算方式也是以雙方結婚時間節點為計算基礎,夫妻共同還貸的部分所佔實際房屋的比例,再乘以從結婚到離婚房產的增值情況即獲得夫妻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產增值。

第六種計算方式為:對應增值部分=夫妻婚後共同還貸部分÷購房成本(如首付、税費、裝修、已還貸款等)×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此種計算方式的原理為:用夫妻還貸部分除以已經花去的購房成本得到夫妻還貸所佔據整個購房成本的比例,在乘以離婚時房屋市場價值後減去還貸部分,即獲得增值部分。但因為該計算方式將税費、裝修等購房成本均納入其中,而實際上房產隨着時間的延長會不斷增值,但税費是固定不變,裝修部分不但不會增值,相反還會貶值。所以雖然有人認為該種計算方式對產權登記一方有利,但因為原理上分析不夠合理化,所以實踐當中這種計算方式運用的比較少。

第七種計算方式:夫妻共同還貸增值部分=房屋總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個人還貸增值部分,其中:房產總增值=房屋當前市場價-房屋購置價首付款增值部分=首付款÷(房屋購置價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房屋購買價)個人還貸增值部分=個人還貸額÷(房屋購置價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房屋購買價)此種計算方式最為繁瑣,但實踐中也因為這種間接計算公式中的參量都比較容易確定,反而相對來説爭議更少,所以運用起來也比較常見。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婚後增值,該房子如果歸一方所有是十分不公平的,雖然是在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

二、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分割房產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的分割首先要明確什麼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接下來就來説説新婚姻法房產如何分割,怎麼分割房產的問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户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係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三)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六)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對於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麼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後,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於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房產的增值部分是必須要經過兩個人的協商才能進行計算的,而且還要根據房子的不同户型,不同的價位,不有房子是否還在貸款之中來進行核算的,所以,房產的增值部分是要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算出,一定要在兩個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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