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宅基地管理辦法中收回宅基地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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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宅基地管理辦法中收回宅基地的條件是什麼

一、浙江宅基地管理辦法中收回宅基地的條件是什麼?

《浙江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註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准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准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二、在農村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流程是什麼?

(1)申請。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佈,在張榜公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2)現場勘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羣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3)填申請表。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4)村委會審查。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範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6)審批。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7)放樣。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範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8)驗收發證。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事實上,收回宅基地的法定條件在全國範圍內都是一樣的,村集體決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原因,村委會沒有權利隨隨便便去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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