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改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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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改革情況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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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鬍存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明確表示,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進一步擴大權能,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而不是指宅基地可以自由買賣。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保障農户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

在談及農地改革的基本邏輯和底線時,胡存智表示,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必須堅持集體所有制、用途管制、城鄉統籌、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四個重要原則。

他介紹説,首先,改革的根本目標是要健全和維護我國基本的土地制度,平等保護兩種所有權,建立起適合我國市場經濟要求的各種土地要素有序流動、平等交換、合理利用的土地市場。其次,改革的出發點是要維護好農民集體的土地權益,使農民的宅基地權利得到切實的保護,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胡存智認為,解決農村宅基地的問題,首要的是切實保障宅基地的用益物權,針對現在農村宅基地在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完善好宅基地管理制度,同時要探索宅基地上的農民住房的財產性收益的路子,因此,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地推動農民住房抵押擔保轉讓,我們要根據這個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他進一步解釋説,目前在農民宅基地的權利中,佔有和使用的權利已經得到了充分體現,但收益權未能充分顯現。所以,下一步對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在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權能,使農民能夠獲得更多財產性收益。

被問及當前農村宅基地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時,胡存智指出了四大“病灶”:一是宅基地取得和分配上存在問題,規劃和計劃落實不夠,導致農村宅基地佈局散亂,宅基地分配有時得不到保障;二是在宅基地管理上對節約集約用地促進不夠,導致粗放利用,存在一户多宅、超標占地的情況;三是在宅基地用益物權上保障不足和權能不足並存。一方面,宅基地被實際賦予的權能還不夠,目前只有使用的權利,因此也出現了超越權能的問題,比如亂出租、違章搭蓋等。另一方面,在一些徵地過程中也存在對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保障不足等;四是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存在問題,退出機制還不夠健全,因此形成大量空心村、閒置地,導致用地不合理。

所謂宅基地也即農村村民所居住的房屋,按照我國現行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且宅基地也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此種情形,宅基土地使用證能貸款嗎?有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由於農民沒有房屋的處份權,故而是不可以用宅基地盡到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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