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中的主動公開渠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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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是目前各級政府主抓的事情,在政府信息公開中,主動公開的情況比較多,還有一種是已申請公開。也就是説公民通過公開渠道無法獲取相關信息時,可以根據相關程序向政府部門提出申請。那麼,信息公開中的主動公開渠道有哪些?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信息公開中的主動公開渠道有哪些?

一、信息公開中的主動公開渠道有哪些?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閲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閲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是怎樣的?

1、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彙總、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蒐集信息的義務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並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申請書: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法人名稱、聯繫方式;

(2)明確的政府信息內容,包括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徵描述;

(3)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可以詢問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3、申請人書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接收申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縣市區政府(管委)可以設立受理窗口,集中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轄區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

4、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3)申請內容不屬於政府信息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有關情況。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綜上所述,政府信息公開關係到公民的知情權,信息公開中的主動公開渠道有政府官方網站、新聞發佈會、電視廣播及報刊雜誌等。隨着時代的進步,現在很多政府都通過微信平台、博客等互聯網方式對外公佈信息,這樣對於普通人來説,瞭解起來更加便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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