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的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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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意義上的著作權主體

我國著作權的主體有哪些?

(一)作者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創作,是指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了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創作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不受自然人行為能力狀況的限制,但創作成果必須符合作品的條件,創作主體才能取得作者身份。

創作本來只能是具有直接思維能力的自然人特有的活動,但單位也可在特定情形下通過其特定機構或自然人行使或表達其自由意志,因而單位也可被擬製為作者。著作權法第兒條第3款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單位被視為作者時,可以成為完整的著作權主體,享有作者權利,承擔作者義務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都可作為認定作者的證據。

(二)繼受人

繼受人,是指因發生繼承、贈與、遺贈或受讓等法律事實而取得著作財產權的人。繼受著作權人包括繼承人、受贈人、受遺贈人、受讓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和國家。繼受著作權人只能成為著作財產權的繼受主體,而不能成為著作人身權的繼受主體,因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

(三)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即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1.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的;

2.其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30日內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3.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元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

二、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

(一)演繹作品的概念

演繹作品,又稱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等創造性勞動而產生的作品。改編,是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翻譯,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為另一種語言文字;註釋,是指對文字作品中的字、詞、旬進行解釋;整理,是指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加工。

(二)演繹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

演繹行為是演繹者的創造性勞動,是一種重要的創作方式。演繹創作所產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三、合作作品的着作權人

(一)合作作品的概念

合作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其構成要件是:

1.作者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2.作者之間有共同創作的主觀合意。合意,是指作者之間有共同創作的意圖,既可表現為“明示約定:,也可表現為“默示推定”;

3.有共同創作作品的行為,即各方都為作

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實質性的貢獻。

(二)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如共同創作的小説、繪畫等,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如歌曲,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四、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

(一)彙編作品的概念

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稱為彙編作品。彙編作品的構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及片段,如論文、詞條、詩詞、圖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法規、股市信息、商品報價單等。彙編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根本原因不在於彙編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在於彙編人對彙編材料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在材料的選擇或編排上體現獨創性的數據庫,可作為彙編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彙編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

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由於彙編權是作者的專有權利,因而彙編他人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時,應徵得他人的同意,並不得侵犯他人對作品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等著作權。

五、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

影視作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影視作品是比較複雜、系統的智力創作工程,需要製片者、編劇、導演、攝影、演員等方面的通力合作。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影視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六、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人

(一)職務作品的概念

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其特徵是:

1.創作作品的公民與所在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存在勞動或聘用關係;

2.創作完成作品是公民的工作任務,即屬於公民在該單位中應當履行的職責。工作任務有時是具體的,明確指示公民創作一部作品;有時是籠統的,由勞動合同、崗位責任制、聘用手續等作概括性規定。職務作品的認定與公民創作作品是否利用上班時間沒有必然聯繫。

(二)職務作品的種類及著作權歸屬

1.單位作品。即根據著作權法第兒條第3款的規定,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

2.一般職務作品。除單位作品外,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為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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