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的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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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意義上的著作權主體

我國著作權的主體有哪些

著作權屬於作者,是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在法律上,這裏的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著作權人和作者是兩個概念,也就是説,除作者以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會組織依法也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判定作者的方法是“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位作者”。

二、特殊類型的著作權主體

1、合作作品的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13條的規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其中,無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權,適用財產共同共有原則,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對著作權的行使,有規定的按照規定,有約定的依從約定。約定不得違反著作權法,既無規定又無約定的,則按財產共有原則處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自己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但是,行使該權利時,不得構成對合作作品整體著作權的侵害。

2、職務作品的著作權。

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一般而言,著作權屬作者個人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但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由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享有。

3、演繹作品的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演繹人,但是演繹人在利用演繹作品時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演繹他人的原創作品應該事先得到原創作者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報酬;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在行使其著作權時,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權;第三人在對演繹作品進行利用或進行再演繹時,應徵的原創作者和演繹作者的雙重許可。

4、彙編作品的著作權。

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彙編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實踐中,法人和其他組織比較常見。同時,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在行使彙編作品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也就是説,彙編人在對單個作品進行彙編創作時,如果這些單個作品仍享有著作權,則應徵的原作者的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

5、委託作品的著作權。

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約定不明確或未約定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6、影視作品的著作權。

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製片人享有,但是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影視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7、原件所有權轉移的作品的著作權。

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移後,作者不再享有該原件的所有權,但是其仍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權。同時,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時著作權中的展覽權隨之轉移,即由原件所有權人享有作品的展覽權。

8、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權。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著作權除署名權外,由其原件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

9、自傳體作品的著作權。

著作權歸屬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著作權歸自傳者享有,寫作人或整理人可以獲得一定的報酬。

著作權也就是我們常説的版權,只不過在我國法律條文中一般都是規定為著作權的,只有那種英美法系國家才會稱之為版權。而著作權往往都是附着在一定作品上面的權利,除了軟件著作權之外,一般作品在創作出來之時那麼就可以自動取得著作權,而不需要在單獨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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