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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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的主體有哪些分類

著作權的主體有哪些

亦稱著作權人,即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一定條件下,國家也可能成為著作權主體。

1、原始主體與繼受主體。劃分依據是著作權的取得方式。

原始主體:指在作品完成後,直接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礎性權利的前提下對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一般情況下為作者,特殊情況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組織也可能成為著作權原始主體。

繼受主體:通過受讓,繼承,受贈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權的人。

區別:

(1)概念不同。

(2)取得方式:原不以繼為存在前提,但繼享有的權利卻是從原處取得的,並以他人原有著作權的合法存在為條件。

(3)著作權是否完整:原所享有的著作權之完整性比繼的權利表現得充分,因為繼絕對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權,只能取得著作財產權的部分或全部,而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權。

2、內國主體與外國主體。以著作權人所具有的國籍為標準而分類。

區別:由於著作權法具有非常嚴格的地域性,因此內與外待遇差異明顯。

(1)保護條件不同:中國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依據著作權法直接取得保護;外國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依照我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

(2)作品首次發表的規定不同:中國作者的作品的首次發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發表。對外國作者來説,其作品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指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或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外出版後,30天內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也被視為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或外國人的作品未發表,但經授權改編,編譯後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也視為該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

(3)著作權保護期的起算不同: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作品,其著作權從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其著作權保護期自首次發表之日起計算。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其保護期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及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確定。

3、完整的著作權主體與部分的著作權主體。根據主體所享有的著作權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劃分的。

完整主體:指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的作者。

部分主體:指通過轉讓或繼承關係而取得部分著作權的人。

(1)創作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是完整的著作權主體。如果作者將自己的著作財產權的一部或全部轉讓給他人,自己只有部分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身權,此時作者也就成了部分著作權主體。

(2)在某些情況下,作者甚至可能不是或不再是著作權主體,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將法人視為作者的情況,事實上的自然人作者就不是著作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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