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有關惡意註冊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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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標法》有關惡意註冊的條款

新《商標法》有關惡意註冊的條款

新《商標法》第七條規定:“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是《商標法》首次明確規定誠實信用原則。此條規定將“誠實信用”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的一項基本原則,為制止各種惡意註冊行為提供了基本保證。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一些雖然不具有銷售代理關係但存在其他商業合作關係的當事人搶注另一方當事人商標的問題,新《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這樣,不管是商標代理機構、受託辦理商標註冊的代表人,還是商品代理經銷商以及任何其他具有商業合作關係的人,惡意註冊其客户或者商業合作伙伴的商標的行為,都將得到有效遏制。

商標代理是商標代理機構基於相關法律專業知識和經驗為當事人提供的一種服務,代理機構、代理人的服務水準和職業道德水平既關係到委託人的切身利益,也影響到商標註冊和評審機構的工作質量與效率。在實踐中,一些商標代理組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利用業務上的便利,有時幫助委託人進行惡意商標註冊,甚至自己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牟利。因此,《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加強了對商標代理機構的規範。新《商標法》明確規定,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不得接受委託;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註冊商標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新《商標法》規定了相應的罰則。這些措施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也比較嚴厲。通過嚴格規範商標代理機構行為,商標註冊人和權利人有望得到更好的服務。

此外,新《商標法》中關於禁止將他人註冊商標用作企業字號,保護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規範馳名商標保護等規定,也被認為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將起到制止惡意註冊行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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