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制度的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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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能夠保障最先註冊商標者的合法權益,還不會提供給消費者錯誤的商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有效地監督商標局的註冊,使商標註冊更加公正化,透明化。

商標異議制度的作用有哪些

一、什麼是商標異議制度

商標異議制度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於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二、商標異議制度設立的目的

(一)保護商標權利人和其他在先權利人的利益

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商標局通過實質審查並依據《商標法》第28條、29條規定,駁回在後的商標註冊申請。但在先註冊商標和申請在先商標的權利人可能對商標局的審查結果存在不同意見,認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在後商標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商標異議制度的設立為在先商標權利人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見和保護自己的權利提供了程序保障。商標法還保護其他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專利權等,在商標審查過程中難以判斷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權利。對於此類糾紛,只能通過商標異議程序加以解決。此外,商標異議制度在保護馳名商標、禁止搶注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註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保護消費者利益

通過對商標註冊申請的實質審查,儘量避免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出現,從而使消費者免於混淆。商標審查雖然也是以普通消費者的注意力為標準,但審查中的判斷只是一種可能性判斷,而非事實上的判斷。商標局認為不屬於類似的商品或者不近似的商標,在實際經濟生活中,消費者可能認為構成類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標。商標異議制度的設立就是給予消費者以表達自己主張的機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在市場上與其他商標相混淆。因此,商標法對商標異議申請人的資格沒有做出限制性規定,即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

(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由於商標是使用在商品上的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一經註冊和使用必然在社會上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避免因商標對社會公序良俗、社會公共道德等產生不良影響,《商標法》第10條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使用。但受商標審查員認知水平、知識結構等因素所限,在審查過程中可能出現有不良影響或者違反禁用條款的商標被初步審定並公告。商標異議制度為社會公眾反對此類商標註冊提供了機會,由商標局做出裁定,撤消對此類商標的初步審定,從而消除不良影響。正是從此種異議上説,商標異議制度的目的之一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四)有利於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進行監督

商標註冊的審查制度由於受技術條件,審查員的經驗、學識、對商標近似認知程度的差異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可能會出現誤審、漏審、錯審等現象。設立初步審定商標公告制度和商標異議制度,就是將商標審查的情況向社會公佈,使行政權力接受社會監督,有助於提高工作質量,不斷完善商標註冊審查工作;通過公告制度和異議制度,商標局可以廣泛提取各方面的意見,及時糾正工作失誤或者不當之處,從而提高行政的公信力;異議制度有利於社會公眾對商標註冊審查工作進行監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體現為人民服務,為人民利益從善如流。

三、商標異議制度的負面作用

首先,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異議程序雖然不是每一個申請註冊商標都必須經歷的程序(據統計,被異議商標的數量約為初步審定公告商標的2%~3%),但異議期間卻是從初步審定到獲准註冊所必須經歷的。即使沒有發生商標異議,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也要等到三個月的異議期滿後才能獲准註冊,從而延長了商標不受法律保護的空白期。

其次,被提出異議的商標也只是可能存在瑕疵,其最終能否獲准註冊,還需經有關機關的審查。從商標局異議裁定工作的實際情況看,裁定異議成立不予註冊的商標不到整個異議案件的50%。由於商標一旦被提出異議,就不能及時確權,異議裁定的時間又比較長(目前,商標局異議裁定需要兩年多時間,如果當事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提出異議複審的,評審時間可能更長。如果當事人對評審裁定依然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被異議商標的權利長期處於待定狀態,不利於被異議人圍繞被異議商標開展經營活動。

再次,還可能出現惡意異議的情況,即出於不正當的目的利用商標異議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標及時註冊。實踐中存在兩種類型:

第一,利用異議程序敲詐對方當事人。例如,曾經有某自然人針對國內一家知名的飲用水生產企業申請註冊的商標提出異議,然後通知被異議人,要求被異議人支付20萬元作為代價換取其撤回異議。

第二,利用異議程序作為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例如,某公司原本就在仿冒競爭對手的商標,在得知對方已經申請註冊商標後,就提出商標異議,阻止其註冊。然後,趁異議裁定期間對方商標不享有專用權之機大肆仿冒。

針對惡意異議的情況,《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據此,惡意異議人在異議裁定期間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不法性,並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於借用商標異議程序敲詐、勒索被異議人的,被異議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請求商標局提前裁定異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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