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監事會制度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9W

一、企業監事會制度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企業監事會制度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第一,保護股東利益,防止董事會獨斷專行。現實生活中,公司規模尤其是股份公司規模越來越大,出現了大多數股東的投機化現象,即股東更多關心的是自己在股市的投資收益,而不是公司的經營狀況,股東以及股東會顯然不可能有效行使公司經營的監督權。正是基於此,監事會憑藉出資者(股東)賦予的監督權,代替股東專職行使監督董事及董事會的職權,成為了保護股東利益、防止董事會獨斷專行的必然選擇。

第二,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財產安全等合法權益。監事會制衡機制的工作重點在於監督,而監督的最終目的也正是為了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主要是財產安全的權益。

第三,保護債權人利益,防止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的發生。依據《公司法》規定,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均是有限責任,而這種有限責任是以犧牲債權人的利益為前提的。公司財務會計的任何虛假記載都是對債權人的欺騙,公司財產的實際減少也直接對債權人債權的收回構成威脅。法律為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設立了監事會制度,監督公司的財務會計狀況,防止公司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公司監事會制度有哪些內容?

1、監事會的職權

《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並要求改正,有權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低於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且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產生。

3、監事的任職條件和任期

監事的任職條件與前述董事的任職條件一樣,都規定在《公司法》第147條。另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對於監事任期的規定與董事任期的規定有明顯的不同,強制規定為“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公司章程不能另行規定。但對於監事的任職屆數,與董事一樣,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規定。

4、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公司法》明確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除此之外,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都可以由公司章程進行規定。

由於制度、體制、觀念等方面的原因,監事會在我國未能發揮其應有的價值功效,甚至於產生監事會虛化現象。需要通過體制的改革、立法的完善來不斷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重要性,使監事會真正有效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企業監事會的少數不能少於三人,而且是由股東的代表,以及還有職工的代表組成的,同時在監事會中也會推選一名召集人,只要監事會成立了之後那麼就可以更好的監督各部門的業務活,只要存在有任何的違法行為,那麼監事會是有權申請讓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