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商標限制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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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搶注商標限制措施有哪些?

惡意搶注商標限制措施有哪些?

1、在被搶注商標初審公告時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

2、在取得商標註冊證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3、在異議、無效宣告均無果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異議、無效宣告均無果的情況下,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被侵權企業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

4、申請撤銷搶注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若被惡意搶注的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可以通過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及同時申請商標註冊的途徑取得該商標權利。

5、通過談判協商受讓該商標

糾紛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談判協商解決商標權益問題,在這種情形下,被惡意搶注的商標權利人通常要花費幾萬、幾百萬甚至千萬的代價購買(受讓)該商標。

二、什麼行為是惡意註冊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商標”就是將他人已經使用,並在消費者中已產生一定影響但未申請註冊的商標搶先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註冊。這種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關於誠實信用的原則,是一種惡意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對這種行為理應制止。

綜上所述,商標對於知名企業來説是巨大的無形資產,現實生活中不少小企業會效仿知名企業商標,甚至是惡意搶注,企業限制這種情況發生,就要採取多種措施,在商標評議階段,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要求撤銷。經過協商調解無效的,還可以走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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