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商標法條中規定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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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搶注商標法條中規定的情況有哪些?

惡意搶注商標法條中規定的情況有哪些?

惡意搶注商標法條中規定的情況有: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以獨佔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等情況。

二、惡意搶注商標的判定

我國《商標法》上述關於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商標評審案件為例,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則可以認定主觀構成惡意。惡意是認定惡意搶注和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要件。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1、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係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 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 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遊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5、 爭議商標註冊後,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是非常惡劣的,不僅對原商標所有者的勞動成果是一種不尊重的行為,對於原商標所在的公司更是一種侵害的行為,嚴重的將會影響到公司正常的運行,因此我國對於惡意搶注商標的規定是非常全面的,同時其懲罰也是非常的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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