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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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

關於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所謂初步審定,通指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準備予以核准註冊。但是,由於《商標法》規定還有羣眾異議階段,該商標是否能核准註冊,還須經過其他法律程序後才能最後確定。初步審定的商標,由於不是正式核准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但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要進行第一次公告。

《商標公告》是由商標局編印的官方定期刊物,是有關商標註冊和商標專用權益的公開的行政通知。《商標公告》內容分為初步審定公告,註冊商標公告、商標續展公告、商標變更公告、商標轉讓公告、商標使用許可公告、撤銷和註銷商標公告。商標局關於商標方面的決定,也需要刊登在《商標公告》上。更多關於商標註冊的問題可以在億蜂平台上找億蜂諮詢

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其內容包括商標註冊申請人名義、地址、商標名稱、商標圖樣、使用商品類別及指定商品名稱、申請日期和審定編號等。初步審定公告有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是公開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發揚民主,有利於準確地核準商標註冊,撤銷那些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商標的初步審定;二是使具有在先權利的商標註冊人、商標註冊申請人有維護其商標權益的機會,以避免和儘可能減少商標註冊後可能發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二)核准商標註冊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局核准予以註冊的商標應該是:

(1)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予以核准註冊,並予以公告;

(2)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雖有人提出異議,但經商標局審查,作出異議不能成立的裁定時,商標局應予核准註冊;

(3)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複審申請後,經過調查審議,認為申請人或者被異議人理由成立時,應更正商標局的決定,准予註冊,並予以公告。

由於核准商標註冊是承認一個商標在法律上取得專用權的根據,因此,一經核准註冊的商標應將商標登記於《商標註冊證》,並頒發《商標註冊證》,可見,核准商標註冊是商標專用權產生的關鍵程序。《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使用註冊商標的,應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標記“注”或“?”。從法律意義上説,商標註冊是指商標被載人《商標註冊簿》。《商標註冊簿》由商標局保存,是註冊商標法律效力的原始法律依據。

(三)商標註冊證       

《商標註冊證》是商標局頒發紿商標註冊人的法律憑證。商標註冊人必須妥善保管《商標註冊證》,不得擅自轉讓,不得遺失、塗改和損壞,塗改無效;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及時向商標局聲明,並申請補發。

申請補發註冊證,須呈報《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書》,交商標圖樣五張,並繳納規費和有關證明。如註冊證損壞,須交回舊證;如註冊證丟失,須登報聲明,並將報紙所登聲明附於申請書後面。

註冊商標是經過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人取得《商標註冊證》後,即可以使用帶有“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的商標了。商標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注”或者“?”,也是法律規定。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上或者説明書上或其他附着物上標明。

在進行商標申請的過程當中,商標局核准商標申請之後,會向申請人發放商標註冊證,同時商標局會保留商標註冊簿。如果當事人的商標註冊遺失的話,那麼可以到商標局申請進行補發。如果是損壞的話,那麼需要提交原有的商標註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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