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案件的證據審核標準有哪些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我國民事案件的證據審核標準有哪些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於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説明並詢問後,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的,除授權委託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共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的自認,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發生效力。

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自認而其他共同訴訟人予以否認的,不發生自認的效力。其他共同訴訟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説明並詢問後仍然不明確表示意見的,視為全體共同訴訟人的自認。

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條件予以承認的,由人民法院綜合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構成自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事實,不適用有關自認的規定。

所以在一個民事案件當中,由原告他先進行舉證,因為他要用它的證據對自己的主張作為支撐點,如果是被告,在原告提出了證據之後,被告可以對原告的證據提出質疑,可以從原告案件的合理性,以及這個證據的合法性,還有證據來源地途經南向原告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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