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應當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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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應當提交的文件有:
1、負責人或者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2、負責人或者組建負責人的姓名、簡歷、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及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複印件;
3、商標代理人姓名、簡歷、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及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複印件。
未領取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但具有商標代理人資格,在商標代理機構實習滿1年,並繼續從事商標代理工作的人員,應當提交申請領取商標代理人執業證書所應提交的文件。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書件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並報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申請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應當提交的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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